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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是什麼?如何申請?

常常聽很多人求職時,雇主要求附上「良民證」(例如:金融機構),甚至律師在請領律師證書時也要一併附上。那到底什麼是「良民證」呀?有犯過罪的人,就沒辦法請領嗎?本篇文章報你知!

另外,要澄清一下「良民證」其實是通俗的講法,實際上稱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如何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可以「線上申請」(點我)或「臨櫃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如果採線上申請的方式,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還能線上查詢案件辦理進度(點我)。
桑尼推薦採線上申請、現場領件的方式,可以省去手寫和等待的時間哦!

需要的文件: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所需文件。

⭐️身分證、戶口名簿擇一即可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Not for Foreigners)。
  •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 證書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 作業時間:原則:2.5個工作天,例外: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
  • 備註:申請人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誰沒辦法申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無法申請: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例如申請人在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等情形,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

所以即使你有前科紀錄,只要沒有上述情形,仍然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哦!


警察刑事紀錄記載內容:

在臺灣地區「有無刑事犯罪紀錄」,詳細記載可參照下圖。
桑尼其實還沒看過有刑事犯罪紀錄的版本,如有好心人想提供,也歡迎遮蔽個資後分享!


如果我被人告過上面會有紀錄嗎?上面寫無刑事案件紀錄,代表申請人沒犯過罪嗎?

如果你曾經被告過,但受無罪、不起訴或是尚在偵查中,警察刑事紀錄記載證明書上不會有相關記載。

即使警察刑事紀錄記載證明書上記載「無刑事案件紀錄」,也不代表申請人未曾犯罪。縱使申請人曾被判決有罪確定,但考量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法律廢除該刑罰等情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不會有相關記載。

?哪些狀況不會記載呢?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第1項規定者。
?例如:少年犯罪情節輕微,經少年法院以告誡的方式處分,在該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注意:在緩刑期間,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會有前科紀錄(如:某年月日經某法院判處XX,處有期徒刑O月,緩刑O年。)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總結來說,有前科原則會記載,不記載反而是例外,而例外的情況大多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當然,奉公守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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