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拋棄繼承 – 如何聲請?要準備什麼?多少錢?
常常聽到長輩說「拋棄繼承」,到底什麼「拋棄繼承」呢?和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有什麼差別?女性和養子女也有繼承權嗎?我不想要拋棄,可以嗎?如果要拋棄繼承,該怎麼做?要準備哪些文件?需要多少錢呢?關於「拋棄繼承」的基本知識,歡迎參考本篇文章哦!
什麼是拋棄繼承?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的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白話來說,就是有權利繼承的人,以聲請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財產、債權和債務通通都不要)。
⚠️常見迷思釐清
✅女性和男性的繼承權相同。
以前男尊女卑、女性或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等等的說法,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哦!
✅養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相同。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第1項)
✅如果繼承人不願拋棄繼承,他人不能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或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差別在哪?
從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修法將概括繼承規定為當然限定責任,從此以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人因為繼承所得到的遺產為限度,償還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形,不會發生「父債子還」的悲劇了~
繼承人可以選擇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有剩下的遺產,繼承人可以就剩餘部分繼承。有別於「拋棄繼承」是完全不繼承遺產。
-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第1139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含收養成立的親屬關係。
流程
向法院聲請(將聲請文件送至法院)→法院書面審查→(法院命補正→)駁回聲請/准予備查函文。
- 拋棄繼承事件法院會將結果函知拋棄人,不會另作裁定!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44條)
準備文件
- [ ]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 [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沒有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 ] 拋棄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
- [ ]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其他版本)
- [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 ] 繼承人名冊。
- 若欲拋棄繼承之人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需另提出:
- [ ]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二人均須提出上開文件)。
【補充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中英文版):點我
要花多少錢?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拋棄繼承之效力
1. 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是繼承人了。
2. 繼承開始於96年12月14日前,而繼承人當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而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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