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調解知多少x什麼是調解x要請律師嗎?
調解的定義
?常常聽到律師說「調解」,但什麼是「調解」呢?跟「和解」有什麼差別呀?
?白話來說,就是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調解委員),在有爭議的雙方間居中協調(俗稱的「喬事情」),也就是當和事佬的概念,讓雙方能互相退讓,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使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 在法院外,雙方當事人和解成立簽立的和解書,性質是「契約」,如果對方事後反悔,沒有依照和解書履行。這時候,必須要另外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而調解成立,在送交法院後,會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相較之下,調解的效力較強一些。
調解的優點
☑️ 雙方的對立性較低:雙方還有協談的空間,通常比較不會那麼針鋒相對。
☑️ 節省時間、費用: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時間,聲請調解的費用也比較便宜(甚至是免費的哦!)。另外,如果已經向法院起訴並已繳納裁判費,日後調解成立了,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的2/3哦!
調解類型
強制調解:部分事件類型,在起訴前必須要經過調解,調解不成後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403條)。
例如: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議、車禍或醫療糾紛、勞資糾紛等。
任意調解:不符合強制調解的要件,當事人也可以聲請調解。
調解的效果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效果等同於【訴訟上和解】。
簡單來說,效果和【確定判決】一樣。
民事: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如果對方反悔不付錢,可以依據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另外再向法院起訴。此外,當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不能再行告訴或自訴。也就是說,不能再向法院提告。
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法官或是調解委員所為的勸導、當事人說的話,不能再後續的審判程序中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不用擔心調解時的讓步,會造成後來訴訟上的不利益哦!
調解途徑
- 放大版流程圖可至此處觀看:點我
法院調解:法院的調解原則上是由「地方簡易庭法官」進行,而通常會先由法院所選聘的調解委員,在法院的調解室內先進行初步調解,進行到有調成的相當程度時,再由調解委員報請法院到場。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可辦理民事事件(例如:車禍的損害賠償)、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例如:誹謗罪)。
調解需要找律師嗎?
有律師陪同調解,可以讓當事人比較安心,也能即時協助分析調解方案的利弊、提供法律意見;也能協助當事人和對造進行交涉談判,在撰擬調解筆錄時,也能再次確認調解筆錄內容。
⚠️如果調解不成立,後續要進行訴訟,律師對案情也會較熟悉,或許調解之間獲得的資訊,也會影響到訴訟策略的擬定。
因此,調解時有律師陪同,比較不會被欺負,理論上也比較好和對方斡旋,當事人的權益比較能獲得保障哦!
如何申請調解
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聲請時要表明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和雙方爭議情形,如果有文件可以佐證時,也一併提供。
也就是說,聲請時要說明雙方想要調解的內容、簡要說明紛爭的內容(例如:因為發生車禍而受傷,沒辦法去上班,也有支出醫療費用,想跟對方請求賠償等),攜帶醫療費用支出的單據、薪資證明等。
此外,碰到「強制調解」事件,即使先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仍會安排調解程序,除非能證明雙方狀況或是有其他原因「不能調解」或「顯無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才能不予調解。例如: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票據糾紛等(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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