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收到傳票怎麼辦?教你如何看傳票x評估是否請律師
某天突然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上面密密麻麻的資訊搞得你頭昏眼花,讓你心生畏懼、不知如何是好。
本篇文章教你看如何看傳票、下一步該怎麼做,以及是否要請律師呢?
關於傳票
傳票的功能
白話來說,是通知你的書面文件。因為在偵查、審判過程中,為了解案情需要,所以傳喚你到地檢署或法院來說明,因此,收到傳票不代表是你「有罪」!
法院與檢察署核發的傳票有什麼差別?
**檢察署核發:**案件目前由檢察署調查中,為了查明案件情況,所以傳訊你至地檢署說明。在這個階段,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有被傳人能進入偵查庭,其餘閒雜人等沒辦法陪同(除非你是受委任的律師)。
**法院核發:**案件由法院審理中,將由法官認定被告是否有罪,並作出判決。此階段,原則上是公開審理的,一般民眾也可以旁聽。除非是像妨害性自主等類型的案件,才會例外不公開哦!
- 地檢署核發的傳票上面應有檢察官簽章;法院核發的傳票應有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簽章,如果沒有就代表有可能是詐騙哦,建議可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至法院、地檢署詢問。
傳票和通知書有什麼差別?
兩者的核發單位不同,前者是由「法院、地檢署」核發,後者是由「警方」核發。
通知書是警方、調查局、廉政署等機關,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蒐集證據等而核發,通知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等到場詢問。
如果不到,會怎麼樣嗎?
被告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到場。此時,就有可能被「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而「拘提」通常是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來執行。
如果是「證人」的情況,因為國民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處以「罰鍰」,甚至是被「拘提」哦!
再補充說明,如果「拘提不到」,甚至會被「通緝」,請特別注意!
⚠️因此,如果你有不得已的原因,沒辦法在傳票上的時間到場,請撥打傳票上的「承辦股聯繫電話」向書記官說明,並出示相關的證明(例如:生病的診斷證明書、打疫苗身體不適,出具打疫苗證明),通常會准許改期。
傳票怎麼看
傳票上會列什麼資訊呢?首先,要先看你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的(例如:被告、證人、告訴人等)。
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上面會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你的年籍資料)
二、案由。(你因為什麼原因被告)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在什麼時間、地點要到指定的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無故未到會被抓)
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上面會記載: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證人作證,是有日費、旅費可以拿的哦,但要經過聲請,而金額多寡會視你到該處的遠近而定。通常證人受作證時,法院會詢問是否要領取。
是否要請律師?
如果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建議委任律師,律師能協助說明流程、分析案情和提供法律意見(例如:分析成罪的可能、有沒有法律上的減刑事由等)。有律師陪同,在不懂檢察官的問題時,律師也能協助說明。
如果收到法院的傳票,此時會影響到被告有罪與否,委任律師能作為法院和你的溝通橋樑,並向法院聲請閱卷(原則上可以看到此案件偵查、審判中做的筆錄、以及調查的證據等等)、撰擬書狀說明、傳喚對你有利證人,用法律盡力爭取對你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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