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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帳戶凍結 – 警示帳戶期限多長?發生什麼效果?如何解除?

帳戶凍結怎麼辦?被凍結的帳戶可以繼續使用嗎?狀態會持續多久?如何解除被凍結的帳戶?本篇文章告訴你俗稱的「帳戶凍結」表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同時相關帳戶還可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對生活造成的影響。最後,教你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什麼是警示帳戶?


➡️就是俗稱的「帳戶被凍結」。


? 什麼情況下帳戶會被凍結呢?會發生什麼效果?


當法院、檢方或警方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將你的帳戶列為「警示狀態」,金融機構會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果其他人匯款至該帳戶,該筆款項會被退回。

➡️也就是說,當你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同於你無法正常存款、匯款。

例如:該筆帳戶是你的薪轉帳戶,當公司匯薪水時,你的薪水會被退回公司,此時,你需要告知公司人資,改以領取現金或是其他方式取得薪資。

由此可見,被凍結的帳戶形同虛設,對於生活來說非常不便。

在此宣導,千萬不要把你自己的帳戶交給別人使用,或協助他人代為取匯款!!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反詐騙網點我 /常見詐騙手法點我

?什麼是衍生管制帳戶?


➡️指被列為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所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白話來說,除了你被列為警示帳戶以外的其他帳戶,都會成為「衍生管制帳戶」。

這時候,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銀行可能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會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 如果帳戶內款項先被法院扣押或禁止處分,再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怎麼辦?

該帳戶仍會被列為「警示帳戶」,但被扣押或禁止處分的款項,會優先依法辦理。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8 條
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
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 警示帳戶有期限嗎?


➡️原則上,從通報時起算2年後自動失效。但如果該帳戶被認為有繼續警示的必要,原通報機關要在期限屆滿之前再通報才能例外延長,而延長次數最多一次,延長時間則是以一年為限。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9 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尚未解除之警示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其警示期限並自一    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二、警示期限已逾二年未逾三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
三、警示帳戶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前經再行通報者,自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
四、警示期限未逾二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前項規定。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能解除警示帳戶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而沒有必要繼續列為警示帳戶,例如:獲得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罰金、緩起訴、保護處分;或因為警示帳戶期限屆滿沒有再通報延長。

親自向原通報機關辦理,如果是警察機關通報,可備妥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向警察局刑警大隊、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不含派出所)辦理。

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點我 (新版:110年10月15日起實施)

  • [ ] 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
    • 申請人親赴警察機關辦理!!
    • 提供申請人的年籍資料、聯絡方式及警示帳號的帳戶資料。
    • 「解除警示帳戶原因」的圈選項目,是由警察單位填載。
    • 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其他所需文件(依照案情不同,需檢附不同文件)。
    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經裁判確定案件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執行完畢證明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
    • 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 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 判刑執行完畢:
      • 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 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 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 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 緩刑:
      • 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者)。
    •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 冒名申辦開戶: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163232)之信用報告書。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 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案件管轄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
      • 受理案件警察分局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3日內完成移轉管轄;移轉管轄前由受理報案機關辦理。
      • 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惟如金融帳戶係以「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則無本條之適用,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解除警示帳戶後
    • Q.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 A:警示帳戶解除後,只要不是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從解除日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其餘情形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通報日起2年。

? 解除警示帳戶後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當事人信用報告」中會記載目前是否有警示帳戶紀錄,以及該帳戶的最新情況。

➡️ 警示帳戶解除後,只要不是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從解除日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囉!其餘情形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通報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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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尼是土生土長的高雄人,從小就是個吃貨的桑尼,和朋友聚餐時也常擔任找餐廳的角色,身邊的朋友們也常詢問桑尼有沒有推薦的美食。桑尼因而有了寫食記的想法,一方面可以記錄生活,一方面是朋友詢問時,也可以快速地提供他們桑尼推薦的店家。目前則為執業律師與斜槓部落客,因此部落格主要紀錄桑尼造訪的店家、旅行遊記與法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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